网站首页
企业概况
公司概况
组织架构
资质荣誉
发展历程
企业文化
文化理念
企业之歌
集团展板
五讲五比
社会责任
文化专题
新闻中心
通知公告
集团新闻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媒体中心
东雷火官网app下载
实景漫游
党群工作
十九大
职工书屋
党员活动室
专项活动
加入我们
立身兴旺
员工培训
人才理念
招聘岗位
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投诉建议
|
EN
搜索
党群工作
十九大
职工书屋
党员活动室
专项活动
民族团结
东雷火官网app下载讲解员获弥勒市普通话导...
民族团结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群工作
>
专项活动
>
民族团结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出台
来源:原创
2019年08月23日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出台
日期:2017/09/22 来源:政策法规司 字号:[ 大 中 小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自2005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条例》加以修订,使相关制度更加完善。本次《条例》修订主要着眼六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即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关于民族方面,《条例》的第四条和第二十九条保留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的规定,新增了遏制极端、打击犯罪的内容。第六十三条规定: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
加快民族教育事业发展,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与共同繁荣
下一篇:
无